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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12】澄江法院依法审理并揭露宣判一同不合法捕捉水产品案

  7月2日,澄江法院经审理,依法对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抚仙湖禁渔区不合法捕捉水产品一案进行揭露宣判,对抚仙湖水域电鱼类违法犯罪活动进行了有力震撼。

  澄江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9日晚,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在抚仙湖运用电鱼东西不合法捕鱼,被警方当场拦获,并现场抄获所捕渔获草鱼、鲤鱼、鲈鱼、鲫鱼、乌鱼、鲶鱼共43条46.4公斤,价值经认定为2742.55元。经发动生态补偿机制评价,需生态修正费用41130元用于购买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体长>6cm)进行人工增殖放流。澄江市人民检察院据此依法提起顺便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人王某某、杨某某等人承当在抚仙湖水域增殖放流41130元的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的生态修正责任。

  经合议庭合议,以不合法捕捉水产品罪判处王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判处杨某某罚金人民币5000元;并判令王某某、杨某某等人一起购买价值41130块钱的抚仙湖特有鱼类鱼苗在抚仙湖水域增殖放流。王某某、杨某某等人已于庭审前在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下履行了增殖放流责任。

  此案是澄江法院审理的榜首同在抚仙湖不合法捕捉水产品刑事顺便民事公益诉讼案子,在公益诉讼机制适用上,完成了从以往的“判罪、罚费”到统筹“康复、管理”的递进,将生态环境维护不只体现在“治罪”上,更并重在“管理”上。下一步,澄江法院将一直聚集抚仙湖水ECO维护,秉持“靠水更要护水”的理念,以更强有力的司法保证抚仙湖水流域生态健康、持续发展。